怎么办应从问题出发和以解决问题为归宿,而非完全从主义出发和以符合某种主义为先决标准。
﹝26﹞在文章伊始,他就指出,宪法学出现了多种理论旗鼓相当(commensurability)的问题,有五种宪法论证在宪法解释上都被认为是正当的:基于宪法文本的文义、需求、历史内涵的论证、有关制宪者意图的论证、基于寻找一种对特定宪法条款或者宪法文本整体能进行最优解释的宪法理论的论证、基于司法先例的论证、有关正义或社会政策的价值论证。在佩策尼克看来,融贯性就是理由之间的相应证立(reciprocal justification)。
﹝1﹞佩策尼克的融贯性概念始于两个前提性的概念:可辩驳性(defeasibility)和反思性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41﹞施密特认为,宪法核和宪法律不同,宪法是通过制宪权产生的,是政治统一体为自己所作的政治决断。就法农教授看来,解释的融贯性是指不同的解释方法最后都指向同一个结论。一方面,第一修正案关注表达自由,另一方面,政府的兴趣是保护它的公民免受言论的伤害。(3)一套相关的背景理论,它可能是道德的也可能是不道德的。
尽管宪法对话主要依靠普通语言的使用,但是特定宪法术语的含义将不同于普通语词,比如实质性正当程序条款。如果没有适合性(fit)的要求,宪法理论将失去法学中的定位而蜕变成一种政治理论。再次,决策的事项必须具体明确且不得无理加重相对方的负担。
[14][美]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 等译,商务印书馆 1984 年版。可以说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的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7](94),所谓的依法行政是指以行政程序法行政,离开行政程序法无以言依法行政[8]。很多时候,行政决策不仅本身直接产生、变更、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对于评价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决定来说,它也有着重要的意义。事实上,行政决策所适用程序的类型和正式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服务的后续行政决定的类型。
从行政过程的角度,动态地考察与分析行政决策的权力配置、运作与被监督的过程,考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通过协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发展和变化,不再拘泥于若干具体的行政行为形式,这是对传统的行政行为范式的超越。传统观点认为行政决策仅仅是行政决定作出前的内部程序行为,故而行政决策具有瑕疵、即使是重大瑕疵都完全不会对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产生消极影响。
同时,行政公开与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是紧密联系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由于自我评估与组织的特性相违背,所以必须依靠外部的、多重的、独立的、持续的研究来加强之。行政决策具有公共性、执行性、广泛性、法定性之特征。
所谓行政上的一般性制度是指可以在各个行政领域共同运用的法体系,是构成行政过程的诸制度元素中具有一般性作用和普遍性价值的制度。1. 行政参与行政参与是指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9]。即践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听证制度,扩大其适用范围,完善民意调查和民意反映制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健全利益团体表达制度,畅通参与渠道,以推动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化和民主化。现代行政决策呈现大型化、多变化、综合化趋势,一项重大决策往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所需要的知识、经验、智慧、信息都是决策者个人无法包容的,因此,必须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的作用。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12](P.48),公开原则是制止自由裁量权专横行使最有效的武器[13](P.975)。[19][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 上) ,邓正来 译,三联书店 1997 年版。
讨论程序特权的目的在于保护政府决策过程的完整性,鼓励政府官员之间的互相讨论,并防止在决定作出以前不成熟地予以公布。第二,行政决策本身也是一个过程。
[15]周汉华: 美国信息公开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 年秋季号。总体而言,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行政决策的研究起步较晚,成果相对还很不足,对行政决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共管理领域,法学界对行政决策的研究,往往是以行政行为包含行政决策行为,显现出研究的不足,这显然与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类型为中心的研究范式有关。将行政参与的程序理念导入行政决策,则可将行政决策视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过程。只有相对人的参与和了解,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才能展开,相互间的信任才能得以建立[3](P.212)。⑦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西方协商民主的政治背景下,⑧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基础性愈加得以彰显。行政决策的瑕疵可分为实体上的瑕疵和程序上的瑕疵。
基于此,2010 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随后,在2011 年3 月28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强调,……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正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行政公开理念和制度才使原本封闭的行政权运行过程变得开放和透明,为公民权利与其他公权力制约行政权的恣意提供了制度入口。
吴肇基编著: 《行政学》,中国戏剧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35 -136 页。从这个角度来说,当事人参与应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决策时的内在诉求。
行政决策单纯为履行行政职能,或为解决行政管辖领域的问题,或宽泛为实现公共利益,都存在偏颇之处。这类机构没有直接管理计划和项目的职能,在经济利益上比较超脱。
从决策开始的职权依据到决策过程中收集到的重大信息以及最终的决策结果,从相对人在行政决策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到事后的可能救济途径,都要予以公开,使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获得关切自身利益的信息。美国《信息自由法》将政府的内部联系作为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目前,我国多数项目论证主要是由政府内部的研究室来承担,论证者跟决策者有密切的利益联系。注释:①关于行政过程论的论述,参见[日]盐野宏: 《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63 -67 页。
第三,从行政决定具有单方性特征的一般法理出发,可以将行政决策视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必经阶段,从而将其定位为行政上的一般性制度。没有公民的参与,行政不仅与民主的要求相背离,而且会使行政任务难以实现、使行政法的实施和行政决定的推行得不到公民的支持与配合,其效力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于被否定。
针对行政决策的制度机理,笔者认为,可以将行政参与与行政公开作为其运行程序的核心理念予以定位。而程序规制应以行政参与与行政公开理念为核心,并辅之以其他相关程序制度规则,形成一套完善的程序规则体系。
⑥E. Gellhorn,Public Particpation in Administrtive Proceedings,in 81 Yale L. J. p. 361( 1972) .⑦Mclachlan,Democratizing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Toward Increased Responsiveness,13 Arizona L. Rev. p. 835( 1971) .⑧有关西方协商民主的论述,可参见[澳]约翰•S•德雷泽克: 《协商民主及其超越: 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6 年版。也就是说,行政公开不应仅仅停留在最终决策结果公开的层面上,而应作为行政决策程序的核心理念贯穿于行政决策运行过程的始终。
其次,目前,我国决策评估的主体单一,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都显不够。而且,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活动中有其自身特有的价值,而不仅仅囿于工具主义的意义。一切行政决策必须在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和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进行,不允许超越组织法所确定的事权的范围而随意进行。再次,公众参与可以弥补决策所需的智慧、知识以及信息的不足,提高决策质量
行政过程论的意旨在于打破传统行政法学对行政活动静态的局部性考量的研究范式,将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活动视为一个前后承接的动态过程,以求得对行政现象作出更为科学、更具系统性的解释。这类机构没有直接管理计划和项目的职能,在经济利益上比较超脱。
这种静态行为类型论的研究范式必然将行政决策作为一种事实行为而排除在行政行为类型的视野之外。( 二) 行政决策的法律意义行政决策主要通过影响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来体现其法律意义,因此,从行政过程的视角探讨行政决策的法律意义,必须将行政决策与行政决定的法律效果联系起来进行考量。
对于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建构,笔者认为应以行政参与与行政公开理念为核心,并辅之以其他相关程序制度规则,最终在该领域内形成一套完善的程序规则体系。正是现代行政程序中的行政公开理念和制度才使原本封闭的行政权运行过程变得开放和透明,为公民权利与其他公权力制约行政权的恣意提供了制度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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